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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浙江商会章程
第一章
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广东省浙江商会。英文名: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;英文简称GD ZJ CHAMBER OF COMMERCE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由浙江籍人士在广东省范围内投资创业的不同所有制、不同行业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、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、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服务、中介和协调机构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照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,旨在聚南粤浙商之合力、扬南粤浙商之精神、立南粤浙商之诚信、纾南粤浙商之困难、护南粤浙商之权益、创南粤浙商之辉煌,从而促进浙粤两省的经贸合作、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,同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办公室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广东省浙江商会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先烈中路85号浙江大厦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广东省浙江商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增强会员的政策观念和法制意识。
(二)沟通会员企业与两地政府的联系,向会员传递政府的宏观决策、产业导向和与企业相关的各种政经信息,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。
(三)受政府委托并与“行业”民主协商,制定“行业”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,树立和发扬“信守承诺”和“守法经营”的良好从业道德。
(四)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、交易会、推介会等商贸活动,组织会员出国(境)考察访问,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,提高会员企业整体优势。
(五)组织会员企业关心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弘扬在粤浙商的奉献精神和素质形象。
(六)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信息交流、文明娱乐、外出休闲等联谊活动,做到信息共享、同谋发展,增进乡情、排遣乡愁,创造和谐团结的氛围。
(七)承办政府及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。(单位会员为在广东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,团体会员为在广东各地浙江籍商会和行业协会);
第八条 申请加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常务会长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常务会长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在本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其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会长会及在广东各地的相关浙江商会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,并设监事会监事长和秘书长,其中秘书长为专职。本会设名誉会长及顾问,并聘请法律顾问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选举或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。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。
(五)讨论制定工作目标、任务、工作方针、计划并监督实施。
(六)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。
(七)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。
(八)聘请名誉会长。
(九)确认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(十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(十一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十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十三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,本会会长与常务副会长、监事会长、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,是本会会员大会办事机构,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会长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会长会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;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。常务会长会须经有2/3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可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实到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道德品质好;
(二)本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较大的影响力;
(三)能带头遵守本会章程、模范执行本会决议;
(四)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为在粤浙商和社会服务的奉献精神;
(五)身体健康,能坚持日常工作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(七)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,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;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,须经常务会长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任期为四年,可连选连任,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,须经常务会长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变更。
本会法人代表人,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副会长以上会议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,参与有关重要活动;
(四)提名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增补和劝退及除名。
(五)提名秘书长人选,交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。
(七)本会设轮值会长,协助会长工作,对会长负责。
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,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。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商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,并报会长同意;
(四)聘用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六)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,设立监事会。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、副监事长若干人,监事长原则上由常务副会长担任。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监督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,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,可提请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予以罢免。
(二)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。如发现问题,经主管单位同意,有权对本会的财务开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。
(三)监事会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做好监事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理事)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(见本会会费管理办法)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不论来源于自购、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,必须建帐立册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有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常务会长会表决通过后,提请会员(理事)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应在会员(理事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3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。